2009-12-23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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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鬧電器店 內地女客脫罪
星島)2009年12月23日 星期三 05: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 報道)中年內地女遊客兩個月前來港觀光,於深水埗鴨寮街一家電器店購買一部高出巿價三千元的攝錄機,她返電器店索回三千元差價時,涉掌摑男店員及損壞店內多部電話,案件經審訊後,女遊客獲判無罪。裁判官杜大衞批評警方錄取口供有未完備,又指過去確有不少遊客來港購物受騙的個案,有損害香港的名聲。
記者:周凱盈
來自珠海的被告李金橞(三十八歲),案發時持雙程證來港,昨被裁定各一項刑事損毀及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案情指被告早前在位於深水埗鴨寮街的「秋田館」電器店以六千元購買一部攝錄機後,其後發現該機高出巿價三千元,到消費者委員會 投訴及交涉後,她在十月六日到該店取回三千元差價,其間發生了嫌疑襲擊及損壞店內多部價值七千多元室內無線電話的事件。
裁判官杜大衞裁決時強調,被告於案中被電器店欺騙金錢,但裁定被告無罪並非出於同情,指自己過去曾處理多宗遊客來港消費受騙案件,這類騙案會損害香港的名聲。
杜官又批評警方向被告落口供時,只簡單記錄被告承認因「失控」做出涉案指控,卻未有在口供紙上進一步解釋,若警方詳細記錄的話,或會令被告更改答辯。另杜官質疑警方為案中受害人落口供時,未有向她播放拍攝案發過程的閉路電視片段。
官指騙案損港名聲
杜官分折案情指,涉案電器店的閉路電視雖清楚拍到女被告右手臂向上的動作,而男店員的頭部則向後移動,但未能拍攝到被告的手接觸到事主的臉部,加上男店主作供時,對於案發時被告是否失足倒地前後矛盾,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女遊客在裁決後於庭外力指警方調查本案時處事失當,更馬虎地在其報稱職業一欄填上「人民日報 記者」,但她自己從來沒有自稱《人民日報》記者。而《人民日報》香港分社澄清女被告非為該報社記者。
她又指此官司令她花上十多萬訟費,但對香港的服務品質仍有信心,日後會繼續來港消費。警方發言人指,本案被告報稱的職業與案情無關,故警方未必會深入調查。案件編號:觀塘刑事六四 二九——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