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3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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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守行為可不留案底
歌手曹格涉向好友側田動武,最後准以簽保守行為,不留案底。有法律界人士指由於案情輕微,當事人又不予追究,經取得律政司指示,便有可能不予檢控,改以守行為方式處理,雖沒有案底,但法庭仍存有紀錄。
違反簽保令須繳罰款
鄧達明律師昨指出,留案底也是一種懲罰,衡量留案底與案件的嚴重性,若果事件性質輕微,屬情有可原,不涉及重大的傷害,經取得律政司指示,不予檢控,可以不留案底的守行為方式處理,了結案件。律師又指,控方已向疑犯提出檢控,因上述理由而不提證供起訴,最後獲撤銷控罪,也可改以守行為方式處理。
另一種情況則是被告認罪或被定罪,裁判官聽取其求情,認為適合「有條件釋放」判以守行為,這樣被告便留有案底,守行為變成罰則。不過,就算簽保守行為不留案底,但法庭會有紀錄,以後若再犯事被查出,控方一般不會接納曾有簽保紀錄的被告,再獲准簽保,若然違反簽保守行為令,則須繳付指定的金額。
藝人陳冠希曾於 07年 3月,在凌晨時分駕車返家途中,在半山馬己仙峽道遭一輛的士阻擋去路,他與司機爭執,其間陳用力踢凹的士車身,被警方拘捕,最後在法院判自簽 1,000元,守行為 12個月,不留案底。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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