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1 16:15
JICKYLE
深圳「舞王」大火案17人判刑
深圳「舞王」大火案17人判刑
[url=http://www.singtao.com/][img]http://l.yimg.com/mq/i/nws/partner/st2.gif[/img][/url](星島)2010年4月1日 星期四 05:30
(綜合報道)
([url=]星島日報
[/url]報道)前年[url=]深圳
[/url]龍崗舞王俱樂部大火,造成五名港人在內合共四十四人死亡,深圳龍崗區法院,昨對十七名舞王股東和員工作出判決,股東王靜、張偉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及非法經營罪等,被判監十四年六個月,另判決舞王股東及員工,須分別賠償五十三萬元至九十萬元予港人死者盧嘉亮、廖本源及梁振賢的家屬。
記者:李建人
導致五名港人燒死的深圳舞王俱樂部大火慘案,股東和員工昨被判刑。慘劇在○八年九月二十日發生,包括五名港人盧志華、梁振賢、廖本源、盧嘉亮及蔡偉達的四十四人不幸葬身火海,另四十三人受傷。為追究火災責任,深圳龍崗區法院早前對十七名舞王股東及員工審訊後,昨當庭宣判十七名被告罪名成立。
未經消防驗收下開業
法官宣讀長達九十頁的判決書,稱〇七年四月,舞王俱樂部女股東王靜對俱樂部進行[url=]裝修
[/url]時,聘請無消防設施工程承包資格的被告利環安施工,更與另一股東張偉擅自決定將三樓歌舞廳天花板安裝易燃、有毒海綿泡沫材料。同年九月八日,舞王在未經消防部門驗收情況下開業,其間有關部門責令更改,但舞王卻置之不理。
法院認定,舞王股東王靜、張偉,以及總經理盧敬煌、副總經理謝艷輝、董事長助理官大巡,財務張瓊、王艷、劉紅衛,在非法經營的主要環節中,起重要作用,判決股東王靜、張偉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判處沒收個人財產,分別為四百五十萬元和二百五十萬元人民幣(下同)。
股東囚14年半沒收財產
其餘十五名被告,分別因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以及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被判處一年零七個月至五年刑期。各被告均稱考慮提出上訴。
另法院對案中十四宗附帶民事訴訟宣判,當中十四死者的家屬共獲賠三百四十一萬元,其中包括三名港人死者家屬,其中死者盧嘉亮、梁振賢的父母,分別獲賠誤工、喪葬、死亡賠償等費用共五十三萬一千三百五十七元七角,死者廖本源的父親因達法定撫養年齡,因此廖家除了獲上述賠償,另再獲賠二十年撫養費,合共獲賠償九十萬六千四百一十五元一角,賠償由舞王股東王靜、張偉及另外四名舞王員工按比例分攤。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00331/3/hav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