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4-16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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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上訴得直 賠償東方180萬變20萬
(明報)2011年4月16日 星期六 05:05
【明報專訊】《明報》3年前因刊登「香港拉登」馬照聲在高等法院門外示威的報道,圖片內展示示威標語被指含誹謗成分,去年高院裁定須向東方日報 督印有限公司及其名譽主席馬澄坤賠償180萬元。上訴庭昨指180萬元賠償明顯過重,將賠償大幅削減至20萬元,原訴一方還須承擔被告上訴訟費。
上訴庭法官昨一致裁定,明報於2008年4月10日的報道雖含誹謗性質,但原審法官鍾安德下令明報賠償180萬元的金額明顯過高,2名法官認為賠償20萬元已足,1名法官認為應判50萬元,上訴庭最終下令將賠償金額大幅縮減至20萬元,並判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等原訴人需承擔上訴訟費。
東方須付上訴訟費
高院署任首席法官鄧國楨昨於判辭中指出,明報該篇關於馬照聲的報道,主要為轉述了其看法,一般而言引述他人或重複他人的誹謗仍屬誹謗,雖然明報大多數讀者受過良好教育,不會輕易相信「香港拉登」馬照聲這惡名昭彰、案底纍纍的人的看法,但被告無法證明完全不會有讀者相信,因此仍認為兩原訴確有受損。
明報一方提出,本港過往關於傳媒間互相控告的誹謗案件中,賠償金額一般由5萬至15萬元不等,而且他們均是報道內容直接構成誹謗,而非像明報今次因圖片轉述馬照聲的看法而被控誹謗。上訴庭判辭採納了明報列舉的報業間誹謗案賠償金額表。
鄧官表示,考慮到明報的報道並無採納馬照聲的立場,報社亦表明不認同其立場,加上馬的身分為積犯,一般人會明白有關誹謗內容只是馬的個人見解,不會輕信,因此本案嚴重性較一般媒體誹謗案輕,而且無證據顯示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及馬澄坤的名譽受到嚴重損害。法官郭美超亦同意,指雖然誹謗賠償金額難以量化,但180萬元賠償命令實欠缺理據支持。
上訴庭法官張澤佑則認為,明報的銷量達11萬,他們以受較高教育人士為主,雖然讀者一般會對馬在報道內的看法存有一定疑問,但報道始終帶有人身攻擊成分,適當的賠償應為50萬元,而其他兩名法官則認為20萬元已足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