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6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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瞞夫亡霸公屋婦受懲 官念因留戀舊屋犯案 判囚 4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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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2]被告吳阿香(右二)去年 10月,主動申請剔除丈夫公屋戶籍,被揭發其夫已去世 21年。[/size]
老婦喪夫後,留戀夫妻同住幾十年的公屋單位,憂心被迫調遷生活不便,遂向房委會隱瞞丈夫死訊,瞞足 21年。她早前承認欺詐及偽造共六項罪,昨到東區裁判法院接受判刑。滿頭白髮的她未入法庭已表現緊張,署任主任裁判官胡雅文指案情嚴重,一般會判即時監禁,但考慮她認罪及年老,接納她真的因留戀而犯案,輕判監禁四個月,緩刑一年半。
被告吳阿香( 78歲)由女兒陪同離開法院,大批記者湧上採訪,問她會否申請繼續居於該單位,她說「唔知呀」。律師求情稱,她剛完成白內障手術兼有老人病,身體欠佳。對於身體狀況,她說「冇咩嘢呀,有心啦」。
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經理級房署職員向本報表示,吳的案件披露後,署方多次派員探訪她,發現吳因本案情緒緊張,「在情,睇吓有咩幫到佢;在理,要密切監察佢嘅情況」。
吳的單位居住密度為 28.28平方米。根據 07年起推行的「公屋寬敞戶」措施,若一名公屋居民的居住密度超過 34平方米,房署會安排調遷。發言人昨稱,由於吳年逾 70歲,而單位又少於 34平方米,故她可繼續居住。房署職員每兩年會最少家訪公屋住戶一次,確保善用公屋資源,至今處理約 9,400宗嚴重和非嚴重寬敞戶個案。
五次冒充亡夫簽署
案情指,被告夫婦於 1968年入住華富邨公屋單位。丈夫 89年去世,被告不但無向房委會申報,反於 98至 06年間,五次冒充亡夫簽署,填寫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入息申報表,令房委會以為她仍與丈夫同住,可繼續居住。
被告一直在華富邨獨居而未被揭發。直至去年 10月,她主動申請剔除丈夫戶籍,房委會職員處理個案時,始發現其夫去世 21年,於是報警。[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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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蘋果日報網站
2011-5-7 01:31
iwfaiwfa
這就是富人與窮人的分別.
pk警員的人只要有$$做張"我有精神病"的免監禁金牌,就可出國旅遊,美其名到外國接受治療.
你是住公居的!?不好意思,只好殺雞(那個婆婆)警猴(其他窮人).
天理循環......這樣缺德的事都做得出,真是......大家心照,阿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