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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15 10:58 靈異王
「 姊 夫 」 性 交 驅 鬼 涉 淫 少 女 五 年

少女持續發燒屢醫不愈,疑遭胞姐男友乘機以驅鬼為名騙色。捲入案件的中年風水師,疑藉詞少女與前男友性交後,口腔、肛門及私處均有邪靈附身,令她身體變弱,提議與她性交辟邪。當時年僅十五歲的少女深信不疑,在往後逾五年內多次與風水師性交及肛交,更曾吞精以讓風水師「過氣」給她。至去年初,少女在大學男同學鼓勵下始將事件告知家人及報警。案件昨在區域法院開審。

四十三歲被告阮毓健,報稱無業,副業為風水師,他否認七項以虛假藉口促致另一人作非法性交罪。現年二十二歲的事主X昨供稱,被告是她二姐的男友。她表示,她自○四年八月起不停發燒,服藥未見好轉,被告同年九月上門探望她,期間指其病況或因鬼怪所致,聲稱可借「修羅」神之力提供協助。

子宮取「降」邊性交邊唸咒
根據證供,當時屋內只有兩人,被告指X與前男友性交時,前男友身上鬼怪轉移到X體內。X依指示用滾水洗澡後圍着浴巾回到客廳,再坐在椅上背向被告及鬆開毛巾。被告唸咒燒符後表示無效,提議進行「另類少少」之法。兩人於是入房,被告聲稱要從X子宮取出「降」,將手指插入X私處。

但被告指X不夠放鬆,提出必須性交,並解釋指X身上鬼怪會吸取X的氣,令她身體變差,故必須透過性交「過氣」。X當時表示可找男友到家,被告卻說:「我唔想害死人哋個仔,我幫你啦!」他指其男友沒相關知識,或會有意外。言畢被告將一道符給X,着X邊性交邊唸咒,又指X曾與前男友口交,有污物留在口中,故吩咐X吞下精液。X首次接受「過氣」後,發燒情況稍有好轉。她及後看醫生得悉因感冒菌入血才發燒,但她仍認為復原與「過氣」有關。自此,除X二姐及母親放假的日子外,被告近乎每天都上門「過氣」。同年十二月,X有感被告為二姐男友,她身體及心理均承受不住,故提出停止「過氣」,但被告聲稱不欲「睇住X死」,將「過氣」次數改為每周一次。

迎新營好猛鬼去酒店過氣
被告又指兩人前世為夫妻,事件需鬼怪幫忙,但鬼怪不會幫助其女友的妹妹,故他要稱X做「老婆」。X指他們於翌年一月開始「拍拖」,被告亦要X稱他「老公」。X續稱,○九年八月她要到上水參加大學迎新營,被告指迎新營地點「好猛鬼」,遂在X入營前與她到九龍塘歌朗妮酒店「過氣」。X形容自己當時怕人認出,進入酒店時全程低頭。此外,被告又指X的前男友曾嘗試與她肛交,「有嘢封住肛門」,故需肛交吸出該「物件」。兩人自○五年起多次肛交,而X在○七年上班時,更懷疑因肛交致失禁。X事後表示不想再肛交,但被告只稱想幫她,自己肛交後運氣亦變差。

X曾詢問被告何時完成法事,被告承諾在她升大學前完成,但被告於○九年X入讀大學前夕,卻表示要多兩年時間。直至去年一月底,X決心不再與被告性交,被告稱要透過與X性交取回其身內之物,兩人遂於去年一月二十八日再性交,期間被告曾嘗試肛交不果,之後在X肛門外射精。被告事後要求合照,X無奈下答應,並應要求在照片上寫上「我愛你」。案件編號:DCCC 4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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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阮毓健否認全部控罪,昨日出庭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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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涉性交驅鬼經過
被告指女事主持續發燒不愈,與她和前男友性交而招致鬼上身有關,故要燒符唸咒驅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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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事主依被告指示,沖完熱水浴後坐椅上讓被告燒符唸咒,被告指鬼怪太厲害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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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涉聲稱性交過氣給女事主,有助剋制鬼怪,性交期間要女事主唸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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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九龍塘的歌朗妮酒店。


X發燒屢醫無效,被告指她受鬼怪影響令身體變差,往X家中着她用滾燙熱水洗澡,再為近乎赤裸的X唸咒燒符施法,最後以辟邪為由首次與X性交。

2004年9月至12月

X病情有所改善,遂繼續進行「過氣」。期間被告除了在X胞姐及母親放假在家的日子外,幾乎每天與X「過氣」。

2005年至2007年8月

被告指X「後面有啲嘢,要封實佢唔畀鬼搞,否則會屙蟲」,多次與X肛交。

2009年8月1日至17日

X將參加大學迎新營,被告指營地猛鬼要先「過氣」,因家中有人,兩人往九龍塘歌朗妮酒店性交。

2010年1月28日

X決定不再進行「過氣」,被告指要透過「過氣」回收放在X體內之物,再在X家中發生性行為。

2010年1月31日

X將事件告知母親,並在家人陪同下報警。

2010年2月9日

被告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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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15 23:22 婉╳婉
個女嘅有無腦

2011-9-16 20:11 狼之一族
香港大學生!?@@ 可能佢地真係情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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