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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7 23:21 CJ君人
簡炳墀賄選案表證成立

退休練馬師簡炳墀涉選舉舞弊案續審,裁判官指案件表證成立,辯方需作出答辯。
簡炳墀被指在今年上水鄉事委員會選舉中以13萬元「買票」,賄賂村代表廖富壽。
警方鑑證科警長作供時表示,在涉案的130張1000元鈔票之中,只有1張可以找到指紋,其餘129張都找不到有價值可作比對的指紋。他又指,根據過去處理過數萬張鈔票的經驗,只有百分之零點五的鈔票,找到可辨認的指紋印。
在刑事審訊中,被告可在控方舉證完畢後,以控方證據不足為由,提出毋須答辯 (no case to answer)的申請,但假如法官認為案情的表面證供成立,便會否決其申請。被告隨即要展開辯方案情,例如由被告自辯或傳召辯方證人;而由於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亦可以選擇不傳被告或任何證人。
另外,即使法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並不代表被告最後亦會被裁定罪名成立,因為控辯舉證完畢後,法官會深入詳細考慮所有證供及相關法例。他所採用的準則,與考慮毋須答辯申請時的準則並不相同。
(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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