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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6 00:12 CJ君人
夫 婦 讓 幼 兒 駕 駛 判 社 會 服 務

一 名 男 子 手 抱 兩 歲 兒 子 駕 駛 , 讓 他 扭 動 方 向 盤 , 妻 子 則 攝 錄 過 程 , 法 庭 判 罰 他 們 160 小 時 社 會 服 務 令 , 停 牌 半 年 。
32 歲 地 產 經 紀 余 祖 光 和 27 歲 妻 子 吳 麗 華 離 開 法 院 時 沒 有 回 答 記 者 提 問 。 其 中 余 祖 光 承 認 , 八 月 一 日 於 長 沙 灣 海 麗 街 手 抱 十 八 個 月 大 的 兒 子 駕 駛 屬 危 險 駕 駛 , 負 責 錄 影 的 吳 麗 華 則 承 認 教 唆 他 人 危 險 駕 駛 罪 。

裁 判 官 陳 錦 昌 判 刑 時 表 示 , 即 使 案 發 時 車 速 慢 、 路 程 短 , 亦 沒 有 造 成 實 際 傷 亡 , 但 被 告 曾 經 放 手 任 由 兒 子 扭 動 方 向 盤 , 行 為 十 分 嚴 重 , 亦 遠 遜 於 謹 慎 駕 駛 的 合 格 水 平 ; 而 妻 子 從 旁 錄 影 , 亦 會 令 司 機 分 神 。 兩 個 人 的 行 為 毫 無 疑 屬 危 險 駕 駛 , 無 釀 禍 只 是 幸 運 。

裁 判 官 指 , 這 類 案 件 必 須 判 處 阻 嚇 刑 罰 , 考 慮 兩 名 被 告 初 犯 、 背 景 良 好 、 又 肯 認 罪 , 所 以 判 處 最 接 近 監 禁 的 刑 罰 , 即 社 會 服 務 令 160 小 時 , 另 外 還 須 停 牌 半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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