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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6 00:17 CJ君人
政 府 訂 死 線 容 部 分 僭 建 暫 留

處 理 新 界 丁 屋 僭 建 有 新 進 展 。 政 府 訂 出 死 線 , 以 今 年 6 月 28 日 為 界 , 這 天 前 建 成 風 險 較 低 的 僭 建 物 能 暫 時 保 留 , 其 後 建 成 的 則 會 執 法 。 政 府 要 求 村 民 明 年 自 行 登 記 , 但 村 民 蘊 釀 杯 葛 。
在 元 朗 大 棠 山 路 附 近 , 四 周 都 見 到 一 些 趕 工 的 天 台 玻 璃 屋 。 村 民 近 日 陸 續 接 到 屋 宇 署 文 件 , 要 求 他 們 登 記 僭 建 物 , 還 定 出 今 年 6 月 28 日 作 分 水 嶺 。 早 前 建 成 的 可 以 暫 時 保 留 , 但 這 天 後 才 建 成 則 當 作 新 僭 建 物 , 是 首 輪 執 法 目 標 。

村 民 明 年 四 月 至 九 月 需 向 屋 宇 署 遞 交 僭 建 物 的 照 片 、 文 字 描 述 、 尺 寸 及 建 成 日 期 。

譚 先 生 五 月 份 買 入 一 間 村 屋 時 , 露 台 已 經 圍 封 , 他 需 按 照 新 政 策 登 記 , 但 表 示 不 會 登 記 、 亦 唔 會 拆 除 。

十 八 鄉 鄉 事 委 員 會 主 席 梁 福 元 稱 , 大 部 分 村 民 都 拒 絕 登 記 , 又 指 鄉 議 局 及 發 展 局 的 談 判 未 有 共 識 , 不 應 單 方 面 要 求 村 民 申 報 。

這 個 登 記 制 度 適 用 於 一 些 風 險 較 低 的 僭 建 物 ( 例 如 圍 封 少 於 一 半 的 玻 璃 屋 , 或 是 圍 封 的 露 台 ) ; 但 風 險 較 高 的 僭 建 物 ( 例 如 用 鋼 筋 水 泥 多 建 一 層 , 或 圍 封 整 個 屋 頂 ) , 無 論 何 時 建 成 都 是 首 輪 執 法 目 標 。

梁 福 元 表 示 , 村 民 對 這 個 分 類 很 有 意 見 ,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尊 重 他 們 生 活 習 慣 , 盡 量 容 許 保 留 。

發 展 局 回 應 指 , 若 村 民 明 年 9 月 30 日 或 之 前 未 向 屋 宇 署 申 報 僭 建 物 , 政 府 會 當 作 新 僭 建 物 , 屋 宇 署 會 優 先 執 法 。 至 於 如 何 確 保 戶 主 不 會 虛 報 僭 建 物 是 6 月 28 日 之 前 建 成 , 發 展 局 指 會 利 用 地 政 總 署 高 空 拍 攝 的 彩 色 航 空 照 片 作 比 對 。

對 此 , 立 法 會 議 員 李 永 達 指 村 民 態 度 強 硬 , 他 質 疑 發 展 局 對 新 界 僭 建 物 能 否 有 效 執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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