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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 00:12 CJ君人
11 月 30 日 社 評

屯 門 醫 院 又 發 生 嚴 重 醫 療 事 故 。

蘋 果 日 報
蘋 果 日 報 社 論 指 為 病 人 診 斷 的 三 名 醫 生 , 竟 然 同 時 沒 有 仔 細 看 病 人 的 電 腦 掃 描 紀 錄 , 以 致 看 漏 了 腦 出 血 那 麼 嚴 重 的 病 徵 , 最 後 斷 錯 症 、 開 錯 藥 , 令 病 人 死 亡 。 像 這 樣 的 失 誤 , 顯 然 不 是 一 時 錯 漏 或 疏 忽 , 而 是 醫 療 人 員 專 業 水 平 和 醫 療 服 務 質 素 下 降 。 蘋 論 指 連 續 不 斷 出 現 醫 療 失 誤 , 出 現 不 符 專 業 水 平 的 失 誤 , 不 可 能 是 個 別 事 件 , 就 必 須 視 為 系 統 性 。 問 題 , 必 須 從 管 理 、 人 手 和 資 源 等 方 面 入 手 , 全 面 檢 討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的 水 平 和 質 素 。
行 政 長 官 曾 蔭 權 昨 日 就 部 份 新 界 村 民 反 對 政 府 清 拆 村 屋 僭 建 、 宣 示 政 府 執 法 的 決 心 。

明 報
明 報 社 評 指 如 果 政 府 一 貫 保 持 這 種 決 斷 態 度 , 不 拖 泥 帶 水 , 村 屋 僭 建 問 題 , 就 不 至 於 積 重 難 返 , 所 以 , 政 府 應 該 汲 取 教 訓 , 就 村 屋 僭 建 問 題 , 不 應 該 再 稍 有 猶 豫 , 只 有 穩 步 推 進 , 才 有 望 阻 止 僭 建 惡 化 。 社 評 又 指 新 界 人 士 都 要 認 識 到 政 府 的 登 記 緩 拆 , 實 際 上 實 行 一 法 兩 制 , 市 區 居 民 已 經 不 滿 , 只 為 了 息 事 寧 人 , 未 有 強 烈 反 對 。 如 果 新 界 原 居 民 不 見 好 即 收 , 還 要 再 逼 政 府 , 這 樣 政 府 對 非 原 居 民 的 氣 憤 難 平 , 又 怎 樣 交 代 ? 所 以 , 原 居 民 如 果 貪 得 無 厭 , 最 終 只 會 適 得 其 反 。
政 府 發 表 公 眾 諮 詢 文 件 , 建 議 立 法 規 管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

信 報
信 報 社 評 指 文 件 建 議 、 買 家 簽 訂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後 , 三 個 工 作 日 內 決 定 不 簽 訂 買 賣 合 約 , 可 以 單 方 面 作 出 這 項 決 定 , 但 沒 收 樓 價 百 分 之 五 作 罰 金 , 雖 然 文 件 沒 有 正 式 稱 為 「 售 後 冷 靜 期 」 , 但 設 售 後 冷 靜 期 , 對 保 障 買 方 的 利 益 更 實 際 。 至 於 買 家 爽 約 的 罰 金 , 社 評 認 為 可 以 考 慮 按 時 限 分 級 , 一 來 可 以 減 輕 罰 金 對 置 業 者 的 負 擔 , 亦 可 以 警 惕 發 展 商 以 更 審 慎 、 可 靠 的 信 息 作 招 徠 。
經 濟 日 報
經 濟 日 報 社 評 認 為 , 新 法 例 的 修 訂 要 符 合 市 場 現 實 , 釐 清 責 任 。 政 府 應 該 統 一 新 樓 的 建 築 面 積 標 準 , 要 求 一 手 樓 同 時 公 佈 , 以 實 用 面 積 和 建 築 面 積 計 算 的 兩 個 樓 價 , 便 有 助 外 界 比 較 一 、 二 手 樓 之 間 的 差 價 。 現 時 發 展 商 對 諮 詢 文 件 反 應 最 大 的 是 甚 麼 稱 為 虛 假 資 料 , 希 望 政 府 清 楚 釐 定 , 發 展 商 應 該 是 最 清 楚 物 業 周 邊 環 境 , 建 築 用 料 , 亦 都 擁 有 專 業 知 識 和 法 律 團 隊 , 應 該 最 有 能 力 和 責 任 , 判 斷 資 料 真 實 性 , 而 不 應 該 把 有 關 責 任 轉 給 政 府 或 消 費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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