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zone » 日常 - 新聞時事 » 船 長 不 可 比 乘 客 早 棄 船 為 慣 例


2012-1-17 04:27 CJ君人
船 長 不 可 比 乘 客 早 棄 船 為 慣 例

輪 船 下 沉 , 船 長 有 責 任 留 到 最 後 一 刻 。 六 十 年 前 , 一 名 船 長 於 船 出 事 後 緊 守 崗 位 , 被 視 為 船 長 的 典 範 。
1951 年 , 美 國 貨 輪 飛 天 企 業 號 於 大 西 洋 上 遇 到 風 暴 , 船 身 破 裂 、 傾 斜 , 而 且 開 始 下 沉 。 當 時 的 船 長 卡 爾 森 第 一 時 間 疏 散 乘 客 和 船 員 , 而 自 己 則 堅 持 留 在 船 上 , 單 憑 一 己 之 力 調 整 船 身 。 兩 星 期 後 , 卡 爾 森 終 於 令 船 飄 到 近 岸 海 域 , 跟 拯 救 隊 會 合 , 在 自 己 獲 救 一 刻 才 正 式 棄 船 。

雖 然 飛 天 企 業 號 最 終 都 沉 沒 , 但 船 長 卡 爾 森 救 回 船 上 所 有 人 , 回 國 後 受 到 英 雄 式 歡 迎 , 更 獲 頒 英 勇 動 章 , 成 為 一 時 佳 話 。

身 為 船 長 , 於 沉 船 時 一 定 要 最 後 一 人 走 這 條 行 規 早 於 十 五 至 十 七 世 紀 的 大 航 海 時 代 就 已 經 出 現 , 當 時 的 船 長 一 旦 失 去 船 隻 , 很 可 能 一 生 都 沒 有 機 會 再 做 船 長 。 所 以 船 隻 出 事 時 , 他 們 都 會 留 守 , 除 了 救 人 , 亦 是 盡 最 後 努 力 拯 救 自 己 的 船 隻 , 甚 至 有 船 長 選 擇 跟 船 隻 共 存 亡 , 寧 願 一 起 沉 入 大 海 , 都 不 要 茍 且 偷 生 。

對 於 貨 船 , 船 長 留 守 還 有 多 一 個 原 因 , 如 果 所 有 人 都 棄 船 , 但 隻 船 最 終 沒 有 沉 沒 , 這 時 候 , 任 何 人 只 要 登 上 這 艘 空 船 , 就 會 自 動 成 為 艘 船 的 新 主 人 , 兼 且 擁 有 船 上 的 所 有 貨 。 因 為 這 條 規 矩 , 貨 船 的 船 長 為 免 這 個 尷 尬 情 況 , 都 會 留 守 到 最 後 一 刻 , 確 保 船 隻 真 的 沉 沒 才 會 棄 船 。

時 至 今 日 , 船 長 不 可 比 乘 客 早 棄 船 依 然 是 國 際 慣 例 , 很 多 國 家 都 採 納 為 法 律 。 《 中 國 海 商 法 》 第 174 條 雖 然 沒 有 說 明 船 長 要 留 守 到 後 一 刻 , 但 列 明 船 長 有 義 務 拯 救 船 上 的 人 。

頁: [1]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5.5.0  © 2001-2006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