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9 13:41
sinta
搶局長支咪示威 唔使罰錢 唔使踎
兩社運人士前年在港鐵活動上撒溪錢,並衝上台搶走時任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咪叫口號,原審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罪成判囚,上訴後改判較輕罪名及罰款。二人上訴至終審法院,昨獲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勝訴,撤銷定罪。但終審法院表明不能接受兩人當日的所為,是受憲法保障的示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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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指若昔日控告黃軒瑋普通襲擊罪,或會入罪。資料圖片
上訴人周諾恆(28歲)與社民連成員黃軒瑋(24歲),昨日均有現身終審法院,領取書面判詞。周諾恆表示日後會否繼續進行抗爭行動,最大的考慮並非在於法庭判決,而是社會有否存在不公義的事情,將來會秉持「應做就做」的態度,以決定是否抗爭,無懼會否被政治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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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五名法官均認為不能接受兩人當日的行為,是受到憲法保障的一種示威方式。
[b]打擾活動約一分鐘[/b]
終審法院的判詞指,兩名上訴人有權行使和平示威抗議的權利,但五名終院法官均認為,不能接受兩人當日的行為,是受到憲法保障的一種示威方式,黃軒瑋的搶咪行為更見威脅性,令在場人士擔心受到傷害。
判詞指兩人當初若被起訴普通襲擊罪,有機會入罪,亦可被判守行為作懲罰,但因兩人沒有其他控罪,法庭只能考慮入罪的罪行元素。
法官續稱由於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周諾恆和黃軒瑋當日有意圖阻止港鐵頒獎典禮的進行,活動只受打擾約一分鐘,一致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在上訴時被改判的在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罪名。
[b]律政司上訴被駁回[/b]
至於律政司同時上訴終審法院,要求恢復周諾恆和黃軒瑋較重的控罪,法官認為兩名上訴人的行為,未激起在場人士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故不符合條文中較重的罪行元素,一致駁回律政司的上訴。
前年4月10日,鄭汝樺出席港鐵慈善競步賽頒獎禮,其間周諾恆和黃軒瑋等示威者,在場抗議港鐵加價。鄭在台上發言時,周諾恆衝上台撒溪錢,他被帶離頒獎台後,黃軒瑋則衝上台搶咪叫口號。兩人原審時被定罪判囚14日,上訴後獲改判較輕罪名成立,罰款合共5,000元。
案件編號:FACC12-14/12
來源:蘋果日報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