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11 10:01
宅~有何不可
媒體:泰國大選陷入“有法無威”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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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32年以來,泰國共頒佈過18部憲法,然而每部憲法平均壽命僅4年多,導致憲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嚴重不足。圖為2月7日,示威者在曼谷進行集會。CFP供圖
原標題:泰國大選陷入“有法無威”困境
闕天舒
近日,泰國在抗議、爭議和質疑聲中進行瞭國會下議院選舉。然而,由於收集到的選票不完全,泰國選舉委員會未能公佈選舉結果。盡管選舉結果未公佈,但執政的為泰黨和街頭反對派都稱贏得瞭這次選舉。前者稱估計拿到國會下議院半數以上議席,而後者稱選舉時部分投票站未能開放的事實註定這次選舉結果會被取消。同時,執政黨為泰黨和反對黨民主黨也互相指責對方違憲,並尋求解散對方政黨。隨著泰國大選近乎流?,泰國的政治危機已經變成越來越讓人笑不出的“民主鬧劇”。
民主制度的功能在於能提供長久、穩定及秩序化的政治參與。不過,更加民主的選舉制度就一定能化解泰國民主政治的困境嗎?答案是否定的。比如,1997年《人民憲法》的實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給泰國帶來瞭短暫的政治穩定和發展,但這種直選的民主政治不但沒有徹底解決泰國的政治難題,反而使得這種社會矛盾不斷走向尖?,特別是在泰愛泰黨一黨獨大的情況下。而此次的泰國大選更像是一場不得不進行的政治儀式,其沒有從根本上緩解泰國政局的動蕩,反而增加瞭很多的不確定性。比如,按照泰國憲法,全國選舉應該在同一天舉行,但是此次情況卻需要隨後1個月內進行補選,在合法性問題上,此次選舉猶如在刀尖上行走。可見,泰國的這輪選舉反映瞭選票政治運轉不下去的一個現實,也體現民主政治及實施民主政治機制的確立,?不意味著民主已經實現。
泰國自1932年建立君主立憲制以來,從政治結構上講,泰國已經具備瞭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但其在政治發展歷程中卻不斷出現動蕩和混亂,除瞭上述泰國的選舉政治陷入困境,使得泰國的民主政治無法正常運轉,泰國的憲法、政黨以及政治文化紛紛陷入困境也是其中的原因。
作為民主政治核心的憲法,泰國憲法的權威性嚴重不足。憲法是民主政治的核心與靈魂。隻有憲法高度穩定才能維護憲法的權威性,保證憲法的核心地位。泰國的法律,特別是憲法,則明顯缺少穩定性,導致法律嚴肅性和權威性嚴重不足。一方面,泰國憲法更替頻繁。自1932年泰國人民推翻封建君主制建立君主立憲制以來,泰國共頒佈過18部憲法,其中8部為臨時憲法,每部憲法的平均使用期限僅為4年多,即平均4年多就會有一部新的憲法出現;另一方面,臨時憲法和正式憲法地位區別不顯著。一般而言,臨時憲法的過渡時間為1至2年,但泰國部分臨時憲法施行時間過長,如1959年沙立執政時期頒佈的臨時憲法就實施瞭近10年,直到1968年才由新的正式憲法取代。正式憲法的施行時間也短多長少,隻有1932年和1978年制定的兩部正式憲法施行時間達到10年,1997年制定的《人民憲法》施行時間接近9年,其餘正式憲法的施行時間僅2至3年左右。憲法的頻繁更換嚴重損害瞭憲法應有的權威,憲法不但沒能成為民主政治的權威規則,反而扮演瞭被政治遊戲者隨意改動的客體。泰國目前的一系列政治動亂使得修憲似乎又是唯一合理的選擇。本應發揮決定性作用的民主政治核心——憲法,在泰國卻陷入瞭“有法無威”的困境。
泰國政黨及政黨體系的畸形發展使泰國的民主政治喪失瞭穩定發展的基礎。首先,泰國沒有貫穿始終的政黨制度。自1946年以來,在有政黨活動的情況下,泰國一直實行多黨制。這種多黨制,經常被軍人政變打斷,未能形成穩定的政黨格局。其次,泰國政黨的典型特點是中小型政黨林立。在泰愛泰黨出現之前,單獨一個政黨在?議院議席所占的比例很難突破30%。這也導致內閣的組建多為聯合政府,政府穩定性頗為脆弱,難以抵擋其他多個小型反對黨的政治攻擊。最後,泰國的政黨性質與西方政黨也存在很大差異。政黨本質上是特定利益集團的代表者,擁有共同的政治理念和政治主張,各有其黨章、政治綱領、相對穩定的組織成員,通過選舉獲取執政機會。在泰國可以通過拉攏親信在短時間內組建政黨,這也正是泰愛泰黨被解散後又得以改變名稱迅速恢復的原因。
泰國缺乏一種能為民主政治作出鋪墊的成熟的政治文化。民主政治對政治文化也有兩方面的要求:一是公民對政治的積極參與;二是公民對政治結果的妥協。二者應處於基本平衡的狀態,缺一不可。泰國雖然具備君主立憲制的結構,有正規的民主政治機構,但卻沒有一套與之相應的政治文化,或者說以上政治文化的兩個方面處於不平衡狀態,因而無法調節這些機構在一個民主的範圍內運轉。
首先,泰國公民參與政治的積極性,在君主專制時期,隻是單純的臣服,在民主政治時代有瞭一個強勁的反彈,並逐漸具有一定的組織性。但是泰國公民的政治參與熱情往往體現在對選舉政府的反抗而非參加選舉上。街頭政治、政變推翻政權成為泰國人民普遍接受的習慣性行為,民選政治因此而失去和平的自我調整的機會。
其次,泰國民主政治文化缺乏政治寬容與妥協。政治妥協表現為政黨領袖代表政黨參加選舉,對於已被確認的選舉結果各方需予以承認,並扮演好自身角色。政治寬容表現為容納異己。泰國的情況是,選舉失敗的各個政黨往往糾結在一起,竭盡全力推翻獲勝黨派組建的政府,不願等待下一個選舉周期的到來,獲勝的政治黨派往往也致力於擴張自身勢力、壓制反對黨派,從而出現黨派互相殘殺的混亂局面。
最後,對於泰國政府首腦而言,其一方面要治理國傢,而另一方面,政府常常爆出醜聞。熱衷於謀求私利的政府首腦、不能潔身自好的政府必然無法繼續獲取其執政的合法性。同樣,軍隊過度幹預政治也是出於軍隊領導者自身對政治權力和利益的訴求。
任何國傢在民主政治的發展進程中,不僅要高度重視外在制度形式的建設,更要註重民主政治基本條件的發展。也就是說,泰國民主政治的良性運轉需要以合法的選舉制度、憲法的權威地位、良性的政黨體系以及健康的民主政治文化為基本條件。倘若泰國當局無法認識到這一點,還在使用既有的手段,那麼就必然使其民主政治制度始終無法在正常的循環軌道上運轉。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政治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