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6-29 11:15
JICKYLE
內 地 禁 賭 禁 之 不 絕 , 跨 境 和 網 上 賭 博 大 行 其 道 。 一 個 以 港 人 家 族 成 員 為 首 的 賭博 集 團 , 自 一 九 九 九 年 起 在 中 緬 邊 境 建 立 豪 華 賭 場 , 吸 引 內 地 大 批 富 豪 高 幹 前 往 搏殺 , 及 後 更 利 用 現 代 科 技 推 出 星 傳 送 網 絡 即 場 下 注 作 招 徠 , 以 賭 博 網 站 營 運 方 式 網 羅 內 地 賭 客 。 僅 在 破 案 前 的 七個 月 內 , 該 集 團 轄 下 一 個 網 站 就 吸 納 近 九 十 億 人 民 幣 投 注 額 , 獲 利 近 三 億 元 , 令 至少 五 千 二 百 名 來 自 廣 東 、 上 海 和 東 北 的 賭 客 損 手 爛 腳 。
二 ○ ○ 四 年 , 有網 民 揭 發 該 緬 甸 賭 場 的 香 港 負 責 人 對 賭 客 施 刑 毒 打 , 雲 南 警 方 據 報 調 查 , 在 中 緬 邊境 線 以 外 僅 幾 百 米 處 發 現 兩 家 名 為 「 新 東 方 」 的 酒 店 式 賭 場 及 有 關 網 站 網 址 , 每 天有 數 以 千 計 賭 客 光 顧 , 絕 大 部 分 來 自 中 國 內 地 。 ○ 六 年 一 月 , 警 方 根 據 中 央 高 層 指示 立 案 偵 辦 該 案 , 代 號 為 「 ○ 六 專 案 」 。 經 過 一 年 偵 查 , 警 方 證 實 香 港 居 民 譚 氏 父子 涉 嫌 賭 博 犯 罪 。 五 十 三 名 涉 案 人 員 相 繼 在 各 地 落 網 , 七 台 網 絡 賭 博 電 腦 器 材 被 警方 查 獲 。
廿 名 被 告 昆 明 受 審
涉 案 賭 場 原 本 只 能 進 行 現 金 現 場 投 注 。 ○ 三 年 ,該 賭 場 投 資 數 十 萬 元 安 裝 了 九 個 畫 面 的 監 控 設 備 , 將 賭 廳 的 監 控 錄 像 傳 到 互 聯 網 上。 賭 客 只 需 上 網 下 載 特 定 的 軟 件 、 輸 入 專 用 網 址 和 密 碼 , 賭 場 的 現 場 實 況 便 可 即 時顯 現 在 電 腦 上 。 賭 客 先 往 指 定 帳 戶 中 匯 入 一 定 數 量 的 賭 資 , 然 後 僱 用 「 槍 手 」 在 賭場 換 取 籌 碼 並 用 電 話 指 揮 下 注 就 能 在 線 遠 程 遙 控 賭 博 。
○ 五 年 , 該 賭 場 推 出 更 便 捷 的 網 絡 直 接 投 注 , 讓 身 處 世 界 各 地 的 賭 客 都 可 異 地 即 場 投 注 。 賭 客 只 要 租 用 星 線 路 , 就 能 即 時 收 到 賭 場 訊 息 , 輸 入 專 用 網 址 和 密 碼 , 看 到 賭 場 現 場 視 頻 , 然 後 直 接 在 電 腦 上 點 擊 下 注 。
今 年 三 月 , 昆 明 檢 察 院 向 法 院 提 起 公 訴 , 指 控 二 十 名 被 告 涉 嫌 犯 開 設 賭 場 罪 。 其 中有 四 名 香 港 居 民 , 包 括 擁 大 學 學 歷 的 首 被 告 譚 志 偉 ( 36 歲 ) , 次 被 告 譚 志 滿 ( 32 歲 ) , 以 及 第 三 被 告 譚 新 初 等 , 首 次 被 告 為 兩 兄 弟 , 兩 人 均 在 賭 場 當 副 總 經 理 , 而譚 新 初 亦 是 當 家 之 一 。
控 方 指 控 三 人 長 期 跟 隨 譚 雄 ( 譚 氏 兄 弟 之 父 , 另 案 處 理 ) 在 與 中 國 毗 鄰 的 緬 甸 地 段開 設 賭 場 , 採 用 現 場 賭 博 、 網 絡 電 話 投 注 、 網 絡 直 接 投 注 等 方 式 吸 引 大 量 中 國 公 民參 與 賭 博 。 賭 場 在 互 聯 網 上 開 設 了 多 個 網 站 進 行 網 絡 賭 博 , 並 秘 密 將 電 腦 伺 服 器 託管 在 廣 州 、 東 莞 等 地 。
今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 昆 明 中 級 法 院 開 庭 審 理 該 案 , 多 名 來 自 香 港 的 被 告 親 友 出 席 旁 聽。 由 於 被 告 人 數 眾 多 、 案 情 複 雜 、 證 據 汗 牛 充 棟 , 庭 審 時 間 長 達 兩 天 , 法 官 將 案 押後 判 決 。
所 在 地 惹 法 律 爭 議
此 案 亦 引 發 港 人 在 境 外 犯 法 應 否 交 由 內 地 司 法 機關 審 理 的 爭 議 , 其 中 案 中 主 嫌 、 香 港 居 民 譚 志 偉 不 是 在 中 國 境 內 開 賭 , 能 否 成 功 入罪 具 有 爭 議 。 譚 志 偉 的 辯 護 律 師 馬 軍 在 庭 上 辯 解 時 說 , 「 該 案 的 關 鍵 在 於 法 律 適 用問 題 」 , 這 是 一 宗 香 港 人 在 緬 甸 開 賭 場 的 案 件 , 根 據 香 港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 港 人在 中 國 領 域 外 犯 罪 , 只 可 能 適 用 香 港 或 犯 罪 發 生 地 所 在 國 家 、 地 區 的 法 律 , 中 國 司法 機 關 並 無 管 轄 權 。
但 是 , 亦 有 法 律 專 家 表 示 , 涉 案 賭 場 位 於 中 緬 邊 境 一 帶 , 屬 於 中 國 領 域 外 周 邊 地 區, 賭 場 員 工 、 使 用 的 網 絡 線 路 、 通 訊 設 施 、 銀 行 服 務 均 在 中 國 境 內 , 賭 客 基 本 上 是中 國 公 民 , 符 合 「 以 吸 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為 主 要 客 源 」 的 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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