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7-2 08:09
JICKYLE
實 施 了 近 廿 四 年 的 違 例 駕 駛 記 分 制 ( 俗 稱 扣 分 制 ) 存 在 漏 洞 形 同 虛 設 , 原 來 違例 司 機 即 使 被 扣 滿 分 , 只 要 隱 瞞 身 份 或 地 址 避 收 傳 票 , 便 可 拖 延 出 庭 接 受 停 牌 處 分。 據 了 解 , 過 去 兩 年 最 少 有 近 一 千 九 百 名 此 類 被 扣 滿 十 五 分 或 以 上 的 「 爆 分 司 機 」利 用 此 種 方 法 , 成 功 逃 避 釘 牌 的 懲 罰 , 警 方 亦 無 權 拉 人 。 其 中 一 個 最 離 譜 的 個 案 是違 例 司 機 被 扣 達 一 百 六 十 分 , 仍 可 繼 續 車 招 搖 過 市 , 隨 時 成 為 馬 路 殺 手 。
扣 分 制 於 八 四 年 八 月 廿 五 日 開 始 實 施 , 凡 司 機 於 兩 年 內 違 反 醉 駕 、 超 速 、 衝 燈 等 五十 九 項 交 通 罪 行 , 被 扣 滿 十 五 分 或 以 上 , 運 輸 署 便 會 向 法 庭 申 請 傳 票 傳 召 司 機 出 庭接 受 停 牌 處 分 。
最 勁 扣 160 分 警 無 權 拉 人
但 據 本 報 了 解 , 愈 來 愈 多 職 業 司 機 識 破 扣分 制 的 六 大 漏 洞 , 例 如 在 當 局 派 送 傳 票 時 隱 瞞 自 己 的 身 份 、 申 請 駕 駛 執 照 時 以 郵 政信 箱 作 聯 絡 地 址 , 令 傳 票 無 法 直 接 送 達 司 機 手 中 , 藉 此 迴 避 出 庭 拖 延 停 牌 處 分 。 《道 路 交 通 ( 違 例 駕 駛 記 分 ) 條 例 》 授 權 裁 判 官 可 在 司 機 缺 席 下 處 理 案 件 , 但 只 限 於聆 訊 前 傳 票 已 送 達 司 機 手 中 , 卻 不 包 括 傳 票 未 能 送 達 的 個 案 。
本 報 得 到 的 消 息 顯 示 , 此 類 「 爆 分 司 機 」 逃 避 釘 牌 情 況 嚴 重 , 過 去 兩 年 有 一 千 九 百人 被 扣 爆 分 也 未 有 釘 牌 , 其 中 被 扣 逾 卅 分 的 有 九 十 多 人 , 扣 逾 四 十 分 的 有 四 十 多 人; 其 中 一 名 司 機 , 更 累 積 被 扣 分 數 高 達 一 百 六 十 分 。 據 悉 , 最 早 一 張 未 能 送 遞 的 傳票 , 約 於 八 四 年 發 出 , 反 映 運 輸 署 廿 多 年 來 也 無 正 視 問 題 。
本 報 向 運 輸 署 查 證 有 關 違 例 司 機 扣 爆 分 卻 未 罰 釘 牌 情 況 , 運 輸 署 發 言 人 指 出 , 至 本月 中 , 有 一 千 八 百 多 名 司 機 被 扣 滿 十 五 分 或 以 上 , 但 至 於 有 關 司 機 是 否 未 被 釘 牌 、最 高 累 積 扣 分 等 資 料 , 該 署 拒 絕 交 代 。
運 輸 署 及 警 方 回 覆 稱 , 運 輸 署 會 將 未 能 送 達 傳 票 的 個 案 , 納 入 監 察 名 單 內 , 會 向 入境 處 及 房 屋 署 查 詢 涉 事 司 機 的 最 新 地 址 , 或 待 有 關 司 機 續 牌 時 , 要 求 提 交 地 址 證 明。 至 於 為 何 不 通 緝 爆 分 未 停 牌 司 機 , 發 言 人 指 , 傳 票 無 授 權 警 方 扣 留 或 拘 捕 被 告 ,故 警 方 不 會 通 緝 有 關 司 機 。
同 時 , 原 來 運 輸 署 縱 使 知 道 司 機 違 例 扣 爆 分 仍 未 受 停 牌 處 分 , 亦 要 替 有 關 人 士 續 牌, 發 言 人 回 應 稱 , 司 機 須 經 法 庭 審 理 才 能 正 式 被 停 牌 及 確 定 其 停 牌 時 限 , 故 按 法 例運 輸 署 無 權 拒 絕 有 關 人 士 續 牌 或 申 領 牌 照 , 又 指 運 輸 署 正 與 包 括 警 方 的 有 關 部 門 ,檢 討 傳 票 的 處 理 及 送 遞 程 序 , 以 盡 快 完 成 違 例 司 機 停 牌 的 法 律 程 序 。
未 能 送 達 傳 票 聆 訊 押 後
司 法 機 構 發 言 人 稱 , 如 專 人 未 能 成 功 送 達 傳 票 , 法 庭 會 按 檢 控 部 門 申 請 , 將 聆 訊 押 後 , 以 便 有 關 部 門 調 查 有 關 人 士 的 新 地 址 再 派 遞 傳 票 。
的 士 同 業 聯 會 主 席 梁 紹 昌 及 的 士 商 會 聯 盟 發 言 人 吳 國 雄 均 擔 心 , 若 漏 洞 不 堵 塞 , 本來 守 法 的 司 機 也 會 效 法 , 引 發 拒 接 傳 票 潮 。 立 法 會 議 員 王 國 興 批 評 當 局 嚴 重 行 政 失誤 , 讓 違 例 司 機 逃 避 處 分 , 繼 續 駕 駛 危 害 交 通 安 全 , 他 將 去 信 要 求 運 輸 署 署 長 、 警務 處 處 長 及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交 代 事 件 。
立 法 會 議 員 涂 謹 申 建 議 當 局 修 例 , 在 法 例 加 入 條 款 , 列 明 當 局 將 傳 票 郵 寄 或 派 到 「最 後 已 知 地 址 」 後 , 若 司 機 缺 席 聆 訊 , 法 庭 仍 可 判 罰 有 關 司 機 停 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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