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16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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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12月16日 星期二 16:30
香港在河內 與越南 就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訂協定。
該協定是繼與比利時 、泰國 、中國內地以及盧森堡之 後,香港與其貿易夥伴簽訂的第五份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 協定。
財政司 司長曾俊華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簽署協定 。越南財政部副部長DoHoangAnhTuan則代表該國簽署。
曾俊華表示,在沒有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情況下,越南居民 在香港賺取的利潤須分別在香港及越南繳稅;越南公司透 過香港的分支機構所賺取的利潤亦須全數在兩地課稅。在 該協定下,越南居民或公司在香港所繳的稅項,可以從越 南就相關收入所徵收的越南稅中抵免,從而避免雙重徵稅 。
此外,現時香港居民從越南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會被 徵收10%的標準預扣稅。在該協定下,若特許權使用費是用作支付使用專利權、設計或模型、圖樣、秘密配方或工
序,有關的預扣稅率將降至7%。至於利息收入,若香港收 取利息者為香港政府、香港金融管理局 或其他雙方同意的 機構,越南將豁免徵收10%的利息預扣稅。
現時香港居民從越南國際航運收入和航空運輸賺取的 利潤,須在該國課稅。在該協定下,越南將豁免航運收入 的稅項。香港的航空公司亦可享受優惠,只需就有關利潤
按較低的香港稅率(法團稅率16.5%)繳納香港利得稅, 而無須在越南繳稅(稅率28%)。
該協定詳列各項避免雙重徵稅的條文,從事兩地跨境 經濟活動的人士可以更清楚確定其稅務負擔。該項協定亦 有助加強兩地的經濟貿易連繫以及鼓勵港商和越南人士在
彼此地方營商或投資。